9月17日,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手持一张1900元的罚单,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罚单是网警9月12日开具的,原因是“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9月18日《东方今报》)
其实,类似“浏览”、“查阅”淫秽物品、信息是否违法的争论早就有之。
南阳网警依据的是公安部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部规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否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基本原则,依照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才构成违法,《办法》是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到底谁该听谁的,不言而明。
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为自己“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近日被当地警方扣押主机并罚款1900元。对此,任超奇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他称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他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是否违法值得商榷。
我们实在应该感谢互联网在推动公民普法教育中的独特贡献,任超奇所说的“夫妻看黄碟”可不是随口一形容,作为公民维护私权的标志性事件,“夫妻看黄碟”显然对任超奇的遭遇有着启示光明前景的“判例”意义。2002年8月,陕西延安一对新婚夫妻正在家中看黄碟,警察破门而人抓走了丈夫。此案传出后顿时轰动全国,一些法学家还专门就这一恶劣侵权事件组织了讨论。最终,“夫妻看黄碟”案以当地官员道歉、责任人受处分、受害人获补偿结束。如此结果很自然地回答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是否违法的问题,公权必须学会尊重私权作为常识又一次得到了重申。
任超奇觉得自己下黄片是否违法值得商榷,是拿自己的行为与“夫妻看黄碟”的行为进行简单对比后得出的判断。实际上,即便遍查我国打击淫秽色情物品的相关法规,其共性也都是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进行处罚,而对仅仅观看的行为并没有处罚的规定。很显然,公民行为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公民在私密空间下载、观看淫秽视频,顶多说明某个人在道德方面未能做到“慎独”,似乎看不出他到底怎样危害了社会。因而,《治安处罚法》对于相关涉黄行为的打击,也仅仅局限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而不包括下载观看在内。
据此,我们似乎有足够的底气作出判断,网上下黄片与“夫妻看黄碟”一样并不违法。但是,这两个事件之间还是存在些微的差别。如果说,当年延安警方确实未能找到夫妻家中看黄碟违法的依据,那么此次南阳警方却认定自己罚款有据。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对个人可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据此,网上下黄片当属复制、查阅淫秽信息,罚款1900元看上去真的不能说于法无据。也正是依据这一规章条款,2004年四川警方抓捕传唤了两名在家中浏览色情图片的居民,今年2月吉林警方宣称网上看艳照也违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底发布的部门规章,它在第五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违法信息的内容。正因为上网者不可能去决定网络内容,所以把查阅不良信息也算做违法很快引发了争议。有律师还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此条款进行违宪审查。这些争议和上书最终没有下文,于是这一条款成为监管机关进行定性和处罚的依据。这种局面本应随着《治安处罚法》于2006年3月的实施而告终,因为作为新法和上位法的《治安处罚法》并未将下载黄片认定为违法,按照法律的优先原则,部门规章应该据此作出修改,具体执法也应以《治安处罚法》为准。
遗憾的是,相关管理办法并没有作出修改,执法部门还在有选择地据此认定公民违法,甚至作出处罚。淫秽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当然需要有力打击,但并未违法的公民当然不能成为这一良好愿望下的牺牲者。就南阳下黄片罚款事件而言,要紧的不是重申公权与私域的界限,而是再一次疾呼依法行政,尽管这已经相当老套。 (周东飞)
经常上网的人都会注意到,多数国内网站页面下方都会有“警警”和“察察”两个网警的标识。虽然网警常见,但网警在现实生活中执法罚款的事情,倒是很少见诸报端。至于网警耐心解答网民对执法处罚的异议,并引发激烈辩论的情形,更是少之又少。
这两天,围绕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因下载保存淫秽视频遭网警开罚单的事情,网络展开热议,形成了南阳网警舌战众网友这样蔚为壮观的景象。网警在辩论中还首次披露,任超奇的视频是通过BT下载的,BT被认为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这构成了对其处罚的重要原因。
背景电脑被“顺便检查”
事情要从任超奇被网警处罚说起,按照一位网友的形容,这件事如同任超奇本人的名字一样出奇。据河南本地媒体《东方今报》报道,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在检查任超奇朋友的电脑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一部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后,扣押了电脑,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据介绍,网警做出这项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根据这两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任超奇表示不服。尽管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视频是其从网上下载,看淫秽视频也不对,但只是他一个人观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并且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于是,任超奇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
质疑还有不违法的网民么?
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又名公安部33号令,警方对其中一些条款的执行几乎每年都会招致非议,被多年来屡遭诟病。法律界人士也曾多次批评,并有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33号令进行违宪审查。
这一次的新闻成了最典型、最戏剧性的案例,一经媒体披露,随即在网络上掀起热潮,知名时评作者、活跃的博客写手加上众多无名网友,纷纷对警方的这一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南阳警方对任超奇的处罚决定,让很多网友很吃惊。“原来下载淫秽视频也是违法的”,这句话近日成了很多论坛的流行语。更有网络评论员调侃称,按照这样的处罚逻辑,“还有不违法的网民么?”
网络调查显示,很多投票的网友认为,对任超奇的处罚过重。据网就此事展开的一项网络调查:在55259人次的投票者当中,96.52%(53251人)认为“此人并没有非法传播、聚众观看淫秽视频,影响不大,如此处罚显然过重”。
记者注意到,围绕“南阳市民下载淫秽视频该不该罚款”,很多网络论坛制作了专题栏目展开辩论,而这些辩论最后的结果往往都是只有批评法律和警方的观点,没有支持的,纯粹一边倒。
高潮:南阳网警网上释疑
争论最热闹的,莫过于百度的南阳吧。在这里,网警“狂热的风”和众多质疑网民展开舌战。这样的互动场面,实属少见。据了解,“狂热的风”是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干警。南方都市报记者注意到,“狂热的风”在百度南阳吧里非常活跃,过去的一年里曾多次发帖要求百度或南阳吧吧主删除不恰当的帖子,并经常为网友答疑。
9月18日,事件报道当天,就有网友“情定镇名”发帖点名,“狂热的风咋不出来澄清一下里‘1900’事件呢?”
记者注意到,仅仅19分钟过后,“狂热的风”便进行了回复。他在跟帖中表示,并不需要进一步澄清,因为对任超奇的处罚是依法做出的,同时还他介绍说,任超奇是使用BT下载的,BT技术的本身意味着下载的同时也在上传。随后,他再次贴出《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并表示,尽管是偶然查到任超奇,但“如果我们知道了不处罚,是违法的,要追究我们责任的”。
“他用BT下载,我们认为,情节不能算较轻。如果适用《治安处罚法》,处罚的结果可能会更重。”
在南阳吧的多个帖子里,这位网警都和网友展开了辩论,并正面回答质疑,“这个案件炒开了也好,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
■辩论焦点
1 适用法律有误?
网友:怎么不用《治安处罚法》
这个处罚本身适用法律就存在着错误的,南阳警方处罚依据的《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颁布的,但“根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复制、浏览淫秽作品虽然不当,但如果不传播,不用作商业用途,并不构成违法。前者是规章,后者是法律。”
网警:《治安处罚法》也规定复制违法
公安局内部有专门研究法律的,处罚决定需要他们批准的。经请示公安部法制局,我们适用的法律没有错误。
而且即便是《治安处罚法》,里面也写得很清楚,复制淫秽物品是违法的,下载本身就是复制的一种,只不过是从互联网上复制到了自己的电脑里。
2 罚款为了利益?
网友:何必要罚款,眼里只有银子?
网警对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理解也存在偏差:正确的理解应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是说什么情况下都必须罚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行为,应属道德范畴,理应批评教育为主,警告为辅,行政处罚,未免太过牵强,我想网警眼里只看到了白花花的银子,没弄明白法条的真正含义”。
网警:罚款,我们一分也没拿
罚款,我们单位一分也不会收。现在罚款都是收支两条线,他的钱要交也是交财政局了;对于法律的理解上,自以为的东西,是不具法律效力的,对于所有法律行为,都是由法制部门申批的,不像有些单位,自己一说,说啥说是啥。“
3 岂不是所有网友都违法?
网友:法律错了还是人民错了?
谁的电脑里没个什么图片、什么视频,难道都是违法的?如果所有人都违法,那是法律的问题还是人民的问题?
网警:违法者众不代表法律错了
不能说违法的人多了,就说明法律错了,闯红灯的人每秒都有,能说明《交通安全法》规定错了?侵犯了行人的人身自由,非要限制在原地等1分钟。
事到如今,只能说请大家多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照法规条文,只要不违反,网警是没办法的。另外,就是任超奇一案正在复议中,静等复议结果吧。
4 舆论为什么都反对处罚?
网友:CCTV都反对处罚哦
国家根本无权干涉。我的电脑黄片进得、病毒进得、警察进不得!请网警看看CCTV、《中国青年报》,人家都说了处罚不对,你怎么看?
网警:法律怎么规定,我们就怎么执行
媒体说的是法律有问题,不是南阳的执行有问题。法律怎么规定,我们怎么执行。如果法律不修改,我建议大家改一改。
我们按法律执行,如果说错,那也不是我们的事。
因为电脑中的色情视频,南阳市民任超奇被当地网警罚款1900元。网民不服,网上热议,于是网名为“狂热的风”的南阳网警“舌战众网友”,并声称“给大家上了一堂法律课”。结果一堂课下来,网警未敌网友,只好以一句话收场“我们按法律执行,如果说错,那也不是我们的事”。
此话有两点可以究诘:按法执行了吗?又,执行的是什么法?
如果注意事件的发生,可以发现,南阳警方并没有权力搜查这位市民的电脑。这是原报道:“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店里,称李晋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但,“网警当时顺便也检查了他的电脑,发现了他下载的淫秽视频……”。原来警察不是冲着任氏来的,而是冲着朋友电脑中的“反动(不良)信息”。
搜查是需要搜查证的,那上面的搜查对象应该很明确。警察岂能在指定的搜查对象外,再“顺便”搜查别人的电脑?任对自己的电脑拥有物权,他完全可以拒绝警方搜查。如果他缺乏法治意识的话,警察岂不知自己所需的手续,或,索性就不需任何手续?这不是什么顺便,而是对法律的“随便”。这种随便甚至表现在警方的处罚决定书上:“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这样的句子让人吃惊,难道警察日常就可以到我的地方检查我的电脑?这不是日常检查,而是日常违法。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手续不备即非法。这里不仅是指公民个人的住宅,也是指所有属于公民个人的空间,同时也是指该空间中的所有个人物品。那位网警声称按法律执行,可是他们对任的电脑的搜查,本身就不合宪法。
另外,警方处罚的依据是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它的第五条第六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这些信息指的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且不说该《办法》已为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取代,后者如果找不到处罚依据,就不能再根据前者处罚。更何况该《办法》直接干涉了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不止一种。
该条项的发布主体是以公安部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它所针对的主体有二,一是单位,二是个人。国家单位姑不论,这里只谈个人。我不知道,公权根据什么法理,可以对个人自由予以这么多的限制,是谁授予了它这个权力。天下之法,大率两种,一种用于权力统治,一种用于权利保障。后者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法,本身就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而不是干涉。干涉并非不必要,但它应该是消极的,即个人对他人有所危害,它才启动自己的干涉程序。但,上述《办法》第五条,没有任何干涉前提,一下子就干涉了那么多,这就严重地侵犯了每一位公民的私人自由。它不但没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并且和保障个人自由的宪法精神相对抗。
针对上述《办法》第五条,不妨在此公告,我完全可以在我自己的空间中亦即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包括私下传播给一二好友任何信息。色情无论,我难道不可以下载一个有关凶杀、暴力、恐怖的视频看看吗?且不说公开的电视频道充斥的恰恰就是这些东西。公开播放不犯禁,私下浏览却违法。请问,这是什么法?
河南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原因是他的“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8月18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的网警来到他开的商店,称他的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原来,去年11月,任超奇从网上下载了一段长约30分钟的淫秽视频,但他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为了好奇,事后忘了删除。处罚决定书称,处罚的依据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东方今报》9月18日)
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反动、再淫秽,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那也应该追查发布那段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这样的空间,别人是不能随便闯入的。即使是司法机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其实,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曾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舆论普遍认为,民警仅因夫妻家中看黄碟而闯入居民家中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到公权的干涉,何况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不过,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因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办法》是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至今仍有法律效力。
看了《办法》的规定,我不由得大吃一惊:原来,“复制、查阅”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照此规定,我真不知道自己违过多少次法了。老实说,“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方面的内容,我基本上都在网上“查阅”过,有的还“复制(下载)”过。与任超奇一样,我的好奇心也很强,看到那些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常会点开看一看。此外,我还时常收到含有反动不良信息的电子邮件,有时也会复制保存下来。网警要查实我是否“查阅”过不良信息,只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即使不下载保存,也脱不掉罪责!
好奇之心,人皆有之。面对各种新奇、怪异、震撼或其他充满诱惑的东西,绝大多数都会一睹为快。即使是四大皆空、心如止水的出家人,也不可能不看任何“不良”的东西;就算他修到了拒看所有“不良”信息的境界,可在没看之前他怎么知道良与不良呢?依据《办法》的规定,我真怀疑:天下还有不违法的网民吗?
核心提示
28岁的南阳人任超奇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去年在电脑里存的两段黄色视频“一夜成名”——网警在他的店中检查电脑,发现相关视频之后开出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网上网下热议。
“邻居每天都指指点点,回家又要挨老婆的吵,还不敢让父母知道,现在我感觉没一点面子,好像全世界人都知道(认为)我好看淫秽视频似的。”任超奇不得不暂时放下刚有眉目的生意来处理此事。
尴尬的不只是任超奇。网警是否有权查“个人电脑”?没有传播、只自己看看“毛片”算不算违法……网上,对于网警的质疑铺天盖地。
昨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专门为此召开座谈会,首次披露网警办理此案的详细经过,对网上质疑进行回应,并向记者坦言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诸多尴尬。
网警造访电脑存黄片被罚1900元
任超奇最近比较烦。
虽然因存黄片被罚款的事还在行政复议之中,但“盛名”之下,诸多烦恼已接踵而至,任超奇不得不拒绝接听一切陌生来电。他的亲戚朋友从网上得知此事后,也不断打来电话,这些善意的来电大多是求证网上消息的真实性,当然,也有替其“声讨”网警的。
其实,最初招致网警登门的并非任超奇。
任超奇在光彩大世界有个生意伙伴王明(化名),两人合伙租门面房开了一家汽车配件服务中心,刚刚装修好。“因为经费紧张,我把自己家里的电脑搬到公司来用,这样省钱。”任超奇说。
让两人没想到的是,今年8月18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三名民警突然造访。“他们全着便装,其中一人出示了警官证,说王明的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要进行检查。”任超奇与王明两人称,网警在检查中并没有发现王明电脑中有“不良信息”,随后,网警们“顺手打开了”紧挨着王明电脑摆放的任超奇的电脑。
在任超奇的电脑中,网警们发现了两段黄色视频。
“那是我去年下载的,长约30分钟。当时自己还没结婚,既没有传播,也没有让别人看,完全是好奇,后来也忘了删了。我承认下载黄色视频不对。”任超奇说。
承认错误并没有获得网警们的谅解。“他们扣押了我的电脑主机,并让我下午去局里一趟,我去做了笔录,并一再说明刚做生意,经济紧张,少罚点吧!”任超奇说。
9月12日,任超奇收到了警方的处罚决定书,被“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
回到还没开张的店中,任超奇拿着处罚决定书百思不得其解,他开始向媒体记者打电话咨询。
媒体的介入,使得该事件迅速成为各大网站热议的话题,任超奇与南阳办案网警同时被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引发热议网上声音“一边倒”
9月20日,南阳网警支队队长刘路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邮件,一位网友竟声称自己家中的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想去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恐怕本地不立案,所以想请南阳网警来上海办案……”
哭笑不得的刘路安排办公室人员回信一封:“你本身下载淫秽视频就已违法,如今再发这种明显带有挑衅性的邮件更是错上加错……”
上海网友给刘路的邮件,只是成千上万网民情绪与声音的缩影。
大多数网友认为: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既然没有传播,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即使再淫秽、再有什么问题,也不会产生丝毫的社会危害。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那么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公安机关若要处罚,也应该追查发布视频的网站,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
再者,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就像公民的居所和日记本一样。司法机关要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才能查看,比如,接到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电脑中可能存有涉嫌违法的信息。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不良信息,那么根据是什么?如果拿不出来,那就是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也有网友认为:此事件类似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事件。“这应该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道德问题。道德的问题应该在道德的范畴解决,法律的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处理。下载淫秽视频仅限于个人观看,‘夫妻家中看黄碟’尚且不应该受公权干涉,何况仅是‘电脑中存黄片’呢?”
记者从几大门户网站针对此事所开辟的讨论专栏中发现,大多评论都是“声讨”网警,支持网警的声音十分微弱。而在事发地南阳,记者随机采访了十多名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的市民,多数市民也表示出对网警执法的不理解:“假若这个处罚成立,那以后我们可就人人自危了,天下还有真正不违法的网民吗?”
中央电视台“马斌读报”中也善意地提出:“网络警察监控网络不良信息的态度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执法的边界如何分清一定要慎重,执法的前提是不要侵害个人权利。”
此案的另一焦点是,网警到底有没有在现实中执法的权力?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耿保全律师说:“网警应该是虚拟的警察,他们不该走到生活中拿着票据罚款,否则还与管治安的警察有什么区别?对于网警的职责,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但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的三大监督职权中,仅有‘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而没有涉及查处其他案件的规定。”
网警“诉苦”称事出有因处罚有据
“一个正常的案子,我们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闹出这么大的动静?”昨日,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在得知本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柳维钦亲自召集网警支队支队长、政委、办案民警以及主管法律审核的直属分局有关人员进行了座谈。
西安工程学院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丁立已经在网警岗位上工作了四年。“成立支队时就过来了,当上网警之后,就过不上正常生活了。”丁立在叹息工作压力大的同时,还十分委屈地道出了人们对网警的“偏见”:“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警方讲述,2008年7月底,网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南阳市光彩市场汽配区一个叫王明的宽带用户经常向外发送大量不良邮件,8月18日上午,丁立等三名民警到汽配城对王明的电脑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电脑一收发邮件端口呈开放状态,被人利用发送大量不良邮件。随后,网警在对店中另一台电脑进行了勘验,发现该电脑D盘下一个文件夹中存有两部淫秽电影。
经询问,关于发送不良邮件,王明本人没有违法嫌疑,而任超奇则涉嫌复制下载淫秽色情信息,任对此供认不讳。9月10日,网警将任超奇电脑中的视频制成光盘送交本局治安支队进行鉴定,确认该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网警遂于9月12日对任超奇告知了鉴定结论,任当时对鉴定并无异议。
今年9月12日15时,办案民警对任超奇进行公安行政处罚告知。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及第二十条规定,经直属分局审批,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之所以罚1900元,是出于任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
记者在《管理办法》中看到,该办法是国务院批准后于1997年12月30日由公安部发布的,其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规定: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网上有声音认为,2006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的行为违法,但并未对公民查阅淫秽信息作出处罚规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法律,是新法,而《管理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是旧法,因此,查阅的行为应该不算违法。”
9月19日,任超奇向南阳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任超奇告诉记者:“我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我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回应质疑称与夫妻在家看黄片不同
针对网上拿陕西“夫妻在家看黄碟被拘”事件相比的议论,在昨天的座谈会上,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杨有富认为:“人家夫妻是在家,而他是在门面房内,这是公众场所;更重要的是,此事与夫妻家中看黄碟一事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适用法律的问题。”
杨有富还说:“陕西一事是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于法无据。我们查处此案是有法可依的,假若发现任超奇电脑里有淫秽视频电子文件而不去处理,那我们就是不作为,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任。每年市人大都会有议案提到网络涉黄问题,我们要对所有网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负责。况且,类似的事件我们每年都要处理几起,并没引起大惊小怪。”
杨有富给记者举了几个类似的例子:“去年我们在对党政机关办公电脑例行检查时,发现一铁路职工电脑中有一百多部淫秽视频,于是按有关规定对他进行警告后做了罚款处理;邓州网警前段时间在南阳师院对面一网吧发现服务器中存有一百多部黄色视频,专供上网者观看,我们不仅对网吧进行了处罚,还追究了网吧老板的刑事责任。”
“假若我们发现这种苗头而不警告、处罚,很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像我们前年办的一起案子,刚开始那人也是自己在网上下些淫秽视频看,渐渐地就发展为办黄色网站进行大量传播,最终被判两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们对淫秽物品一直坚决打击,决不手软!”丁立说。
另外,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对查阅淫秽信息处罚规定的说法,南阳市公安局宣传科副科长梁是中认为,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查阅淫秽视频没有明文规定,而《管理办法》中有明文规定,就应依照后者进行管理。
虽然自始至终都认为做得没错,但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评论与无形压力,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还是十分慎重地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恳请作出指示。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处罚任超奇所适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既未废止,就依然适用。
对于大多数网民所担忧的“天下没有不犯法的网民”的问题,网警支队政委季德宾笑着说:“那可能不可能?我们网警办案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入网电脑开展的检查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并不是想去哪儿检查就去哪儿检查、想查谁的电脑就能查谁的电脑。”
季德宾说:“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有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日常性管理检查职责,警方对单位的日常性检查不需要办理检查证,也就是说,警方对任超奇所在公司入网电脑本身就有检查管理职责,再者说,罚款也都上交财政了,公安系统早就收支两条线了,我们网警并没有把罚款装自己腰包啊!”
最新进展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
任超奇已向南阳市公安局法制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并已将副本提交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针对任想委托律师到法院打行政官司的问题,杨有富认为:“他既然选择了行政复议,就得等结果出来,不服了才能再打官司。”
在等复议结果的同时,任超奇与王明经过商议,暂停了汽车配件服务中心的工作:“现在我已经成名人了,邻居每天都指指点点,回家又要挨老婆的吵,还不敢让父母知道,现在我感觉没一点面子了,好像全世界人都知道(认为)我好看淫秽视频似的,这对我们的生意肯定会有影响,王明我俩正在商量要不要转行,或者换个地方做生意。”
无奈的显然不仅是任超奇一人,丁立已经失眠好几天了。“吃饭也不香,干啥都没心思,脑子里尽想这个事儿。”丁立说,“手头还有另外一起案子,市里某机关职工在办公室电脑中存放20多部淫秽视频,到现在还没有处罚,你说以后遇到类似的案子究竟该咋办?”
本报讯 据《大河报》报道 网警是否有权查个人电脑?没有传播、只自己看看“毛片”算不算违法……网上,对于网警的质疑铺天盖地。
9月20日,南阳网警支队队长刘路收到一封来自上海的邮件,一位网友声称自己家中的电脑中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想去本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又恐怕本地不立案,所以想请南阳网警来上海办案……”
刘路安排办公室人员回信:“你本身下载淫秽视频就已违法,如今再发这种明显带有挑衅性的邮件更是错上加错……”
21日上午,南阳市公安局召开座谈会,对网上质疑进行回应,也提出疑问:我们依法办案,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与夫妻看黄片事件不同
陕西夫妻看黄片是在家,而任超奇的电脑放在门面房
“一个正常的案子,我们按正常程序办案,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正常处理,咋就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南阳市公安局主管网络的副局长柳维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办案民警介绍,当日在顺便打开任超奇电脑,检查发现淫秽视频,并请治安支队鉴定确系淫秽物品后,便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之所以罚1900元,是出于任多次提出经济困难的考虑。”
任超奇认为,“我自己看淫秽视频虽然不对,但只是我一个人观看,没有传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类似夫妻在家中看黄片,我认为自己没有违法。”
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杨有富则表示:“人家夫妻是在家,而他的电脑是在门面房内,这是公众场所;更重要的是,此事与夫妻家中看黄碟一事有本质上的不同,即适用法律的问题。”
杨有富还说:“陕西一事是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于法无据。我们查处此案是有法可依的,假若发现任超奇电脑里有淫秽视频电子文件而不去处理,那我们就是不作为,是对整个社会不负责任。每年市人大都会有议案提到网络涉黄问题,我们要对所有网民,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负责。况且,类似的事件我们每年都要处理几起,并没引起大惊小怪。”
不是想查谁就查谁
网警有权对互联网接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对于大多数网民所担忧的“天下没有不犯法的网民”的问题,网警支队政委季德宾说:“那可能不可能?我们网警办案有一套很严格的程序,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我们对入网电脑开展的检查都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并不是想去哪儿检查就去哪儿检查、想查谁的电脑就能查谁的电脑。”
季德宾说:“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有对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日常性管理检查职责,警方对单位的日常性检查不需要办理检查证,也就是说,警方对任超奇所在公司入网电脑本身就有检查管理职责,再者说,罚款也都上交财政了,公安系统早就收支两条线了,我们网警并没有把罚款装自己腰包啊!”
9月12日,南阳市民任超奇收到了一张来自警方的处罚决定书,称“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台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决定对任超奇“警告并处1900元罚款”。任对此不服,表示将申请行政复议。这条新闻在网上的震憾程度直逼“毒奶粉事件”,仅18日上午,网友对此新闻的跟贴就已多达4600余条。许多网友在评论中声称自己的电脑里保存有10G甚至上百G的淫秽视频,这种网络“自首”行为固然有挑衅警方之嫌,但也反应出多数民意倾向认为警方要处罚个人保存淫秽视频几乎不可行,也完全无必要。
在一个法治社会(或一个宣示要建设“法治”的社会),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当然不是哪一方人多,哪一边声音大,就认为哪一种意见对。既然是警方对一个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并引发争议,那么警方应该向公众提供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无须多言,也就是任某的电脑里有一部淫秽视频。而在法律依据上,警方给出的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面对一边倒的舆论批评,南阳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近日还“十分慎重地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作了汇报,并恳请作出指示”。《大河报》9月23日的最新消息称,南阳网警已得到上级的口头答复:处罚任超奇所适用的《办法》既未废止,就依然适用。
如果不是因为这桩奇案,我还真不知道我们都处于这样的一部“法律”之下。这个《办法》的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第二十条则是罚则: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看起来,警方的处罚完全是依法而为,没有丝毫破绽。其实不然。首先,《办法》并非我们所称的“法律”,而仅仅是公安部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在中国的立法体系,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才被称为“法律”。又,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项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上(而非规章上)的依据。而翻遍《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我们也找不到仅仅查阅宣扬淫秽的信息,就要予以警告和罚款的“法律依据”。看来,这个处罚不过是公安部超越了法律之外的自创行为。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考量。
而更重要的是,警方对公民电脑的“日常检查”直接侵犯了公民所拥有的宪法性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里所称的“通信”,通常被理解为包括传统信函和电信网络等最新通讯技术在内。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有在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之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电脑或信件进行检查。而在前述案例中,警方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任某的电脑跟“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相关。警方在非定理由之下对一位公民的电脑进行了“日常检查”,这本身就涉嫌违法——而且是涉嫌违反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若南阳警方的公民私人电脑的执法和执罚行为不予纠正,则恐中国互联网危矣,中国的人权保障危矣。
作为此案的受害人,任先生打算以行政复议来讨回自己的权益,令人期待。但我更期待的是,以行政复议寻求纠正南阳警方错误执罚的同时,也请相关部门能启动对《办法》的违宪审查,并坚决制止警方对公民私人电脑的“日常检查”行为。